老牌音樂藝人紛紛出售作品版權 意味行業結構重大轉變

搖滾巨星David Bowie於2016年因癌病去世,他的作品版權最近以高價售出。
搖滾巨星David Bowie於2016年因癌病去世,他的作品版權最近以高價售出。

2022年伊始傳來消息,已故搖滾巨星David Bowie的後人與華納音樂集團旗下專責版權事務的Warner Chappell Music達成協議,出售他所有作品的版權,包括他以個人名義在世和死後出版的二十七張錄音室唱片、兩張以Tin Machine樂隊名義推出的唱片,以及來自電影原聲唱片和其他項目的單曲唱片(single)歌曲,創作時期跨越五十多年,歌曲多達數百首。交易的金額最高可達2.5億美元。

對於關心流行音樂工業的樂迷來說,這大概不算是甚麼特別的新聞,因為在過去兩年間,已有大量流行樂創作人和歌手出售了自己作品的版權給專營版權業務的公司(每宗交易的出售版權範圍或有不同),其中較矚目的是一群上世紀六十至八十年出道的老牌藝人,包括Bob Dylan(諾貝爾文學獎得主)、Neil Young、Bruce Springsteen、Paul Simon、David Crosby、Stevie Nicks、Tina Turner,以及樂隊Mötley Crüe和Red Hot Chili Peppers等,據說正在洽商中的還有Phil Collins 和 Sting。根據Music Business Worldwide網站年初公佈的數字,2021年全球音樂版權交易超過六十宗,總金額高達50.5億美元。

目前已知作品版權出售金額最高的,是綽號「波士」(The Boss)的搖滾巨星Bruce Springsteen,傳聞達5億美元。
目前已知作品版權出售金額最高的,是綽號「波士」(The Boss)的搖滾巨星Bruce Springsteen,傳聞達5億美元。

這種版權買賣並非新鮮事物,已有數十年歷史。這可以由一個小故事說起:1982年,Michael Jackson邀請前The Beatles成員Paul McCartney合唱一首歌,兩人吃晚飯時,McCartney向Jackson展示了自己過去十年收購他人音樂作品版權的紀錄,認為擁有版權才是音樂工業中最賺錢的門路。他說:「每次有人灌錄這些歌,就要付錢給我;每次有人在電台播放或在現場表演這些歌,就要付錢給我。」Jackson受到啟發,於兩年後就用4,750萬美元收購了擁有The Beatles歌曲版權的公司(McCartney和John Lennon早已失去這批歌曲的版權,這是另一個故事,在此不贅)。據說兩人因而反目成仇。

那麼,這門生意為甚麼在過去一、兩年間突然火紅起來,不論價錢和交易數量均大幅上升?我們可以分別從藝人和投資者的角度來分析。

藝人的年齡是其中一個重要因素。上文提及售出版權的藝人大多已年逾七十,即使其中一些近年仍創作不輟,也過了高峰期,近年的收入主要來自昔日作品的版權收入和演唱會。現年八十歲的創作歌手David Crosby在2020年底的一段推特(Twitter)貼文中說得最直截了當:「我不能工作(意指因新冠肺炎肆虐,演唱會停辦)……串流竊取了我的唱片收入。我還需要供養家人,償還房子的按揭貸款。如果我們能從唱片和現場表演賺到錢,沒有人會這樣做(出售作品版權)。」對老牌藝人來說,新冠肺炎和流行音樂工業改由串流主導成為了近年兩大衝擊。

當然,很多那一代藝人跟Crosby不同,早已名成利就,生活無憂,但是他們還是選擇出售版權。這固然可視為他們及早為日後的遺產作好安排,免卻後人的煩惱;同樣重要的考慮是稅務問題:按照美國的稅制,音樂作品的版權收入原本視作資本收入,而不是一般入息,後者的稅率遠較前者的為高。但是美國總統拜登在競選時揚言要修改法例,將版權收入撥作一般入息,這促使很多藝人決定在法例修改前出售版權,以減少需要繳納的稅款。

無疑,最為吸引藝人的因素還是購買版權的財團(有唱片公司,也有與音樂工業全沒關係的私募基金或投資者)開出的價錢愈來愈高。這正好反映商家和藝人對音樂工業的前景有截然不同的看法:按照投資銀行高盛一份研究報告的估計,全球使用音樂串流平台的用戶會由2020年的四億四千萬人,增至2030年的十二億八千萬人。串流已顛覆了整個流行音樂工業,而來自串流的收入跟以往的實體音樂產品不同,特點是非常穩定。在投資者眼中,這種收入就像房地產的租金回報,風險低,而且盈利率容易預測,自然別具吸引力,令他們樂意高價收購版權。

Neil Young曾表明自己的作品不會用作商業宣傳,出售版權後能否維持這項原則暫時不得而知。
Neil Young曾表明自己的作品不會用作商業宣傳,出售版權後能否維持這項原則暫時不得而知。

那麼,從樂迷角度,大量版權易手又意味著流行音樂工業會出現甚麼變化?對我們有甚麼影響?首先,很多藝人一向都以叛逆、拒與財團合作見稱,例如Neil Young在《This Note’s for You》一曲中就有這樣的歌詞:「Ain’t singing for Pepsi, ain’t singing for Coke. (不為百事而唱,不為可樂而唱。)」表示他的歌曲不會用作商業宣傳。但是他(或其他藝人)出售版權後,對自己的作品如何使用,是否可以憑藉在合約中加入條款保留某程度的控制權?我們暫時不得而知。這類藝人的作品一旦作不符原本形象的商業用途,相信樂迷定會感到不是味兒。

或許,更重大問題是:過往流行音樂工業(以至其他流行文化)的營運和投資務求不斷創新變化、多元發展,以吸引消費者,從而推動新的精采作品面世。現在,音樂工業變成了完全可以計算、不需創意、有如房地產的保守生意,側重收購舊作版權,而不是發掘新意,長遠來說,對音樂作為藝術的發展是禍是福,可以思過半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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